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飲食牌照介紹 |
根據《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》(第132章)及其他相關法例規管的活動,任何人擬經營食肆,必須在開業前領有由食物環境衞生署 (食環署)署長簽發的食肆牌照。 發牌予食肆旨在保障公眾衞生及顧客安全。一般而言,作食肆用途的處所必須符合屋宇署、消防處、食環署、地政總署和規劃署就樓宇安全 (包括沒有違例建築工程)、消防、通風設施及衞生方面訂立的規定,以及符合政府租契的條件和法定圖則的規限。 為方便食物業盡早開業,食環署推行暫准牌照制度,向已符合衞生、樓宇安全和消防安全各項基本規定的處所簽發暫准食物業牌照。暫准牌照的有效期為六個月,在這段期間,持牌人須履行所有尚未遵行的規定,才會獲發正式牌照。閱覽有關申請飲食牌照的詳情內容 中文版 / 英文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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