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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社合格證明書(會所牌照)錦囊 |
不應辦的事項:
把會址設於大廈公契或批約條款禁止處所作為會址及 /或會址有關用途的大廈 (大廈公契和政府租契的副本,可於土地註冊處繳費索取 );
把會址設於沒有適當逃生途徑的處所;
把會址設於工業大廈的處所,因為大部分工業大廈的火警風險都甚高,一般不適合作為會址;
把會址設於單梯大廈地下以上的樓層;
把會址設於地庫第四層或以下的處所;
把會址設於指定作緊急或通道用途的地方,例如大廈的隔火層或公眾地方;
把會址設於有廚房設施並直接位於註冊學校、幼兒中心或安老院之下的處所;
把會址設於把會址設於有僭建物的處所;
在牌照事務處人員與你到有關的處所進行初步視察,並就所需進行的改善工程給予意見前,展開任何建造、翻新或裝修工程;
在取得牌照事務處發給的合格證明書前開始經營;
忽略其他政府部門的規定,包括屋宇署、消防處、機電工程署和環境保護署的規定(即使已獲牌照事務監督發出合格證明書)。
應辦的事項:
應備妥已成立和經營會社的證明文件,包括會社章程、成立目的、主要業務和活動、招收會員的準則和程序;
緊記會址必須只向會員或其帶同的賓客提供服務和設施,才可獲發合格證明書;
僱用合資格的承辦商進行所需的改善工程;
僱用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進行所需的消防裝置工程;
把所有已登記的圖則和牌照事務處發出的文件妥為保管,以便隨時參考。容均以有關政府部門最後公佈為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