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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兒中心註冊介紹

根據《幼兒服務條例》(第243章),幼兒中心是指慣常地同時慣常地同時接收超過五名未滿三歲兒童,以給予照顧與監管的處所,均須註冊為註冊幼兒中心。幼兒中心大致可分為下列各類:

A) 幼兒中心 – 為三歲以下幼兒提供日託照顧服務。
B) 住宿幼兒中心 – 為六歲以下幼兒提供住宿照顧服務。
C) 特殊幼兒中心 – 六歲以下中度及嚴重弱能幼兒提供日託或住宿照顧服務。

請注意,根據《幼兒服務條例》第6(1)條規定:「任何人不得經營或參與管理並非註冊幼兒中心的幼兒中心。」;而第6(2)條則規定:「任何人違反第(1)段的規定,即屬犯罪,經定罪後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2年。」,閱覽有關申請註冊幼兒中心的詳情內容 中文版 / 英文版